许可对象:湖南省酒类批发企业
许可依据:《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》(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)
许可费用:不收费
许可时限:20个工作日
许可条件:
1、注册资金:从事国产酒类批发的不少于30万元(人民币,下同),从事进口酒类批发的不少于50万元;经营场所:不少于30平方米;仓储面积:不少于50平方米;
2、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;
3、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(进口酒类应有熟悉进口酒类的专业技术人员)两名以上,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管理人员;
4、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齐全;
5、符合安全要求。
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:
(1)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二份;
(2)营业执照;
(3)税务登记证;
(4)卫生许可证;
(5)注册资金资信证明;
(6)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租赁合同及相关房产证明;
(7)代理酒类品牌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(准产证)、卫生许可证、营业执照及产品检验合格证;
(8)经营进口酒类须提交进口酒卫生检疫报告(原件)及卫检部门对中文标签的审核意见。
许可程序:
一、受理
1、岗位责任人:政务大厅工作人员(电话:0731—2287123)
2、岗位职责及权限:
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、标准,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,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,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;决定是否受理。同时,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:
(1)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,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;
(2)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,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;
(3)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;
(4)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;
(5)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,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。
(6)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,应当出具加盖“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”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。
3、时限:即时。
二、审查
(一)初审
1、岗位责任人:厅酒类监督管理处初审人员
2、岗位职责及权限:
(1)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、真实性审查;
(2)提出初审意见,交厅酒类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复审。
3、时限:3个工作日
(二)复审
1、岗位责任人:厅酒类监督管理处处长
2、岗位职责及权限:
(1)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,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;
(2)召集处务会征求全处同志的意见,对符合标准的到实地查验(2人以上),填写《湖南省酒类企业批发条件现场审查记录》,符合审核标准的,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,报主管副厅长决定;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,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,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。
3、时限:10个工作日
三、决定
1、岗位责任人:分管厅领导。
2、岗位职责及权限:
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,查验审核人员审核意见,对符合标准的,签署同意的意见;对不符合标准的,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,退回经办处室。
3、时限:5个工作日
四、送达与公告
1、岗位责任人: 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和酒类监督管理处专干
2、岗位职责及权限:
对符合标准的,根据审定意见制发证件交政务公开中心,由政务公开中心工作人员即时通知申请人。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,将不予批准的理由、申报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诉申报人,并及时将申办资料退回申报人。审批工作结束后,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。
3、时限:2个工作日。
责任追究:按照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七章和《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》执行。
监督检查: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章规定执行。
商务厅监察室(电话: 0731—2287167、2287211)